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于2020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院,2020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是目前广西唯一专门培养物流相关类人才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秉承“厚德树人、强技立业”的校训,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弘扬“工匠精神”,树立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成为理念先进、名师云集,校园优美、设施先进,用户满意、社会认同,管理高效、效益明显,教师乐业、学生成才的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打造成为“千亩万人”的现代物流人才培养高地,为广西加快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广物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logistics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缩写为GLVTC。
第三条 学院法定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西江教育园区经三路8号,是学院办学与行政的主址。学院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三章 学院办学定位、办学规模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定位:坚持立足广西,围绕“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的要求,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成为理念先进、名师云集,校园优美、设施先进,用户满意、社会认同,管理高效、效益明显,教师乐业、学生成才的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打造成为“千亩万人”的现代物流人才培养高地,主动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广西加快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持。
第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自主制订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学院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需要,逐年适度扩展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学院建成后,可满足10000名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和3000人以上在职培训需求,并与广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开展全区各大型国企的短期技能技术培训规模4000人/年。
第四章 专业门类设置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自主设置专业,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构建以物流管理、环境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含新能源汽车)、会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社会文化艺术等12个专业集群为主体的专业体系。学院坚持质量立校、专业领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致力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水准的现代高职名校。
第五章 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辅以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社会需要适当调整办学的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院立足广西,主动对接中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粤港澳大湾区和东盟经济区建设,坚持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道路,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以培养综合素质高、人文素养与科学精神兼备,且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由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和建设,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校、院(二级学院)分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扩大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的自主权。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上级编制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并发挥其积极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组织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校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任职条件规定。学校可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和决议;
(二)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组织和实施校企合作、国内外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项目;
(五)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性会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及其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组成,必要时请相关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及企业代表)列席。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入选条件。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教授等高级职务人员、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和企业技术带头人构成,突显高等职业学校学术工作特点。
(二)名额。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名额将视具体情况确定,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不低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产生方式。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专业方向的代表性,经民主程序推荐,学校对候选人的品德、学术水平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后根据综合评定结果进行集体商议确定。
其他学术机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和审议。
各学术机构主任由各学术机构成员推选产生。
(四)任期。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各项学术事务具有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方案,研讨专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论证,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评定教师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审议教师聘用的学术条件和任职资格,商讨学校的教师队伍发展规划,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三)审议学校的科研管理办法和规定,评定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审定学校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学术道德规范,评判各类学术争议问题等;
(四)审议学校教学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分配与使用情况,并提出咨询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论证并接受咨询;
(六)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2/3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工作成效;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体现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有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和管理需要,自主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对应教学、科研、人力资源、学生服务、后勤保障等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对相关行政事务实行分级管理。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实训体系、学生管理、人力资源、经费预算、党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的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校企合作以及教学实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统筹协调实施各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宣传、录取、评价等,落实各相关专业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质量跟踪和评价考核等;
(三)根据学校实训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各实训中心设立的评审、监管、评价,推进二级学院完成实训中心的设计、申报、设备安装、运行机制建设、日常管理等;
(四)配合学生工作、后勤服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机构,以专业教学团队为单位制定并实施二级学院的人力资源规划,依据专业发展需求聘用专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包括各类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并实施考核评价;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管理经费、日常办公经费等;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其中,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教职工汇报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在二级学院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协助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负责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委(总支)书记主持,负责对本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二级学院发展运行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行使对二级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人员组成比例,建设具有现代教育专业理论和专业实践教学能力的、专兼职结合、能进能出、“双师结构”与“双师素质”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勇于改革探索、效率优先、公平正派的干部队伍;具有现代企业精神和业务能力强、服务效率高的后勤服务队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职级分离、评聘分离”的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主选聘、使用和管理教职工。实行教师专业职务聘用制度,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并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分类实施简洁高效的实时考核与评价。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和聘用状况挂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用任务;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学校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具有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担任特聘教授或兼职教师,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特聘教授及兼职教师的管理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特聘教授及兼职教师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参加素质拓展、勤工助学、顶岗实习、技能竞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开展多渠道筹资办学,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金、助学资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确保捐赠意愿及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管理使用经费和财产。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预决算编报,规范学院财政秩序;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绩效管理,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社会服务方面依法取得收入,按自治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自主分配。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坚持“人性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管理服务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服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以及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院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院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按权限任命学院行政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艺术展演、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实习、实训等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创作、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 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 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二)大力加强办学条件和能力建设,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等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学院党委审定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